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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 | 从合同谈判谈《招标投标法》的完善

来源:个人图书馆-招标网 2023-09-08 15:48:58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尽管《招标投标法》的内容以规定若干程序为主,但最终目的是保证招标效果,包括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实现竞争择优的初衷,而且规定的程序应当服从和有利于招标效果。当个别程序不利于保证招标效果甚至影响招标效果时,就应当对其程序予以修改完善。为避免当前招标实践中《招标投标法》条文被简单教条地理解和机械地执行而影响招标效果,建议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谈判而影响中标结果。同时修改第五十五条相应内容。

另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的“一致”在招标实践中被普遍误解为相同,导致招标人不敢就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缺陷通过合同谈判加以补正和完善,而且当把“一致”误解为相同时,就导致紧跟其后的“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语句显得多余,导致逻辑错误。故建议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作如下修改完善:删除“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同时删除七十五条中与之相应的文字。

作者:吴述国

作者单位:国能大渡河公司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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